作者:原创 | 时间:2024-12-23 10:56:38
2024 年 12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其中涉及新型储能的调整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其一,部分辅助服务补偿标准有所变动。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发电机组以及独立新型储能设施,还有那些虽已退出商业运营但仍具备发电上网能力的发电机组(煤电应急备用电源除外)和独立新型储能,需依据各省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的相关办法,来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补偿标准方面,除启停调峰补偿标准维持原状外,AGC 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深度调峰补偿以及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均呈现下降态势。
其二,新增新能源配储调峰补偿规定。根据修订条款,光伏电站或风电场若在场内配置储能设施,应在储能并网后的 6 个月内,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完成储能相关试验;若需与光伏电站联合开展试验,则需在光伏电站并网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联合试验,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由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的能力检测证明材料。若试验结果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每次将依据当月装机容量乘以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同时,对于配建储能且满足等效全电量日平均循环次数大于 1 的充电电量,将按照 2×R5(元/兆瓦时)的标准给予调峰补偿。
其三,独立储能电站调峰补偿出现调整。当省(区)内有 10%的煤电机组基于系统调峰需求而获得深度调峰补偿时,对于在相应时段进入充电状态的独立储能电站的充电电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原来的 8×R5 调整为 12×R5(元/兆瓦时),并且 R5 的数值也发生了变化。整体而言,调峰补偿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的 R5 分别由原来的 0.099、0.0495、0.0744、0.0828、0.081 元/kWh 转变为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除以 12。经过调整,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的充电补偿费用分别为 0.453、0.4207、0.3358、0.3515、0.4298/kWh。
其四,明确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时间。修订条款中明确指出,由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其容量达到 5 兆瓦/1 小时起,便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其他类型的新型储能(如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此标准执行。